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3号

2024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2月27日经第2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航员管理,提高引航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取得、培训和考试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依照本办法负责统一实施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引航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航员,是指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受聘于引航机构的人员。

  第二章 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五条 按海港和内河两个类别,引航员等级分为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和三级引航员。
  海港引航员的引航范围是沿海港口及附近水域,内河引航员的引航范围是内河港口和航线。

  第六条 引航员按下列规定权限引领船舶:
  (一)海港、内河一级引航员可以在各自的引航范围内引领任何船舶;
  (二)海港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50米的船舶,内河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00米的船舶;但是总长等于或者大于180米的客船除外;
  (三)海港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80米的船舶,内河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50米的船舶;但是客船和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除外。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制定各类别、等级引航员引领的船舶种类和长度的具体规定。
  基于港口引航作业条件确需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引领船舶种类和长度作出小幅调整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

  第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引航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引航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引航员适任证书后,才可以引领相应种类和长度的船舶。

  第九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符合引航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
  (五)具有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向具有相应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
  (三)船员健康证明;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六)引航员适任考试成绩单和特殊培训证明;
  (七)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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