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24〕15号

2024年12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等11件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予以废止,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等7件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宣布失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

  一、废止的省政府文件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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