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72号

2024年12月21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2024年12月10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王小洪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3.申请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4.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5.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3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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