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40号

2024年12月23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有效实施,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废止《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一、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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