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

2024年12月4日

  2024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市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二)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经营者的计量法律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
  (三)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双方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等,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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