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9号

2024年11月29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02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坚持服务发展、市场主导、政府促进、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营商环境、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帮助。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的推广与应用,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和评估指标体系,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宣传就业创业、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开展集中性就业促进和技能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形成正确的就业、用人和服务导向,营造有利于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覆盖全民的就业公共服务制度,促进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逐步健全布局合理、服务规范、运行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网络,实现就业事项一体化办理、精准化服务、智能化监管。
  省、市、县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推动做好人力资源信息采集、归类、分析和发布工作。

  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积极运用区域、产业、土地、教育、财政、科技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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