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2024年修订)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2024年11月28日
《江西省公路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公路条例(2024年修订)
(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五章 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六章 农村公路特别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
公路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类、技术等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林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并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全省公路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职责具体承担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所辖公路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权限内的公路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水行政、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档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行业科学技术创新机制,鼓励公路行业科学技术创新和先进专利的应用;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构建安全、绿色、便捷、高效的现代智慧公路网。
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编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化和旅游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公路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
公路规划编制应当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并进行专家论证。
公路规划批准后,除涉及国防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对未纳入公路规划或者与公路规划不一致的公路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执行,并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三)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
(四)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
(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六)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手续。公路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等,由公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路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拟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停车区)、养护所(站)、应急保障基地、超限检测站点、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管理用房及设施、路网运行监测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及时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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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2024年11月28日
《江西省公路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公路条例(2024年修订)
(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五章 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六章 农村公路特别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
公路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类、技术等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林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并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全省公路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职责具体承担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所辖公路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权限内的公路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水行政、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档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行业科学技术创新机制,鼓励公路行业科学技术创新和先进专利的应用;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构建安全、绿色、便捷、高效的现代智慧公路网。
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编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化和旅游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公路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
公路规划编制应当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并进行专家论证。
公路规划批准后,除涉及国防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对未纳入公路规划或者与公路规划不一致的公路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执行,并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三)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
(四)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
(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六)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手续。公路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等,由公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路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拟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停车区)、养护所(站)、应急保障基地、超限检测站点、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管理用房及设施、路网运行监测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及时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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