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24年11月28日
《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2024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四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江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全社会卫生健康意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将健康融入各项政策,构建大卫生、大健康治理格局,推进爱国卫生工作,促进城乡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部署、协调推进本省爱国卫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省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促进健康江西建设;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指导、检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工作,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
(五)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使省爱卫会办公室职责,承担省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广播电视、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充实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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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24年11月28日
《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2024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四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江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全社会卫生健康意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将健康融入各项政策,构建大卫生、大健康治理格局,推进爱国卫生工作,促进城乡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部署、协调推进本省爱国卫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省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促进健康江西建设;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指导、检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工作,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
(五)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使省爱卫会办公室职责,承担省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广播电视、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充实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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