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人社规〔2024〕2号

2024年10月25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青年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支持博士后人才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和依托本部招收单位(上述单位统称为设站单位),以及在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二)工作站是指在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三)分站是指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全国博管会或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下设在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四)创新基地是指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依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五)依托本部招收单位是指市外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设在本市,经市政府批准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单位。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优秀人才。

  第四条 博士后资助应当立足人才强市战略,围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全方位打造创新之城的工作部署,落实“三个更加”政策,在强化设站单位的经费投入主体责任基础上,突出财政资金的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市博士后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博士后财政资金预算并审核发放;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开展绩效评价。
  (三)制定本市博士后管理制度,对有关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组织申报设立流动站、工作站,负责分站、创新基地和依托本部招收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五)指导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和省的博士后资助。
  (六)审核博士后入户及配偶子女随迁业务。
  (七)为设站单位搭建招聘、合作、交流平台,支持博士后人员创新创业,促进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转化。
  (八)负责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站单位管理

  第六条 设站单位承担并履行对博士后人员培养和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博士后培养管理和经费投入使用制度,保障博士后人员享受设站单位员工待遇,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科研条件。
  (二)建立或明确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管理、日常考核、财政资金申请及发放、政策咨询、奖励惩处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管理本单位博士后财政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博士后工作信息收集和成果统计,包括基金资助、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内部研究报告、参加国际会议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并按要求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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