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6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2001年1月11日

(2001年1月1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支持和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有关事项时,应当实行行政公示制度,公开机构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和期限。

  第四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商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应当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依法组建、参加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通过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同行间的协作。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文明经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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