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9月26日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8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管理、园林和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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