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的命令

农业部关于印发《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的命令
[律商网注]
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农业部令第3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农业部关于印发《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的命令

农业部令[2004]第34号

2004年2月12日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已于2004年1月15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

  附件: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渤海生物资源,保护渤海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渤海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渤海是指老铁山灯塔(北纬38°43′41′、东经121°07′43′)与蓬莱灯塔(北纬37°49′54′、东经120°44′13′)两点连线以西的海域。

  第三条 在渤海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从事涉及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渤海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渤海生物资源养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渤海沿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物资源养护工作。

  第五条 渤海沿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域利用规划和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辖区渔业水域利用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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