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2022年修改)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2022年修改)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2022年修改)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2022年10月8日

  (2005年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 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改 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将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的管理规定,并对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依法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终止妊娠药物和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的重要性,倡导关爱女孩和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
  禁止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禁止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广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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