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22年修改)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2022年10月8日
(2006年8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 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
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的,由其遗属持批准机关发给的《烈士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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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2022年10月8日
(2006年8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 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
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的,由其遗属持批准机关发给的《烈士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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