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改)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2022年10月8日
(2003年11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 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劳动者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工资。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列支的工资不得用于非工资性支出。
第七条 用人单位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布。
实行集体协商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方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第九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非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2022年10月8日
(2003年11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 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劳动者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工资。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列支的工资不得用于非工资性支出。
第七条 用人单位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布。
实行集体协商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方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第九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非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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