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19年修改)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2019年1月22日
(2003年11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 2019年1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规定程序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期间依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职工支付生育保险费用。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2019年1月22日
(2003年11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 2019年1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规定程序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期间依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职工支付生育保险费用。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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