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2022年1月4日
(2022年1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地方储备粮包括省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和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优储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地方储备粮工作的领导,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落实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和仓储等设施。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工作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权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下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承储的省级储备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地方储备粮总量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下达以及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储备粮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和分级储备规模,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地方储备粮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
地方储备粮的具体品种、数量以及质量要求,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储备粮以稻谷为主,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小麦、玉米、杂粮和食用植物油。稻谷、小麦等口粮(含成品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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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2022年1月4日
(2022年1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地方储备粮包括省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和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优储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地方储备粮工作的领导,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落实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和仓储等设施。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工作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权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下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承储的省级储备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地方储备粮总量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下达以及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储备粮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和分级储备规模,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地方储备粮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
地方储备粮的具体品种、数量以及质量要求,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储备粮以稻谷为主,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小麦、玉米、杂粮和食用植物油。稻谷、小麦等口粮(含成品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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