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2023年9月27日

  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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