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2023年11月30日

  《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于2023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其他安装或者集成空间位置传感器的智能设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行为属于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基础性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社会化服务,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推进北斗规模应用,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数据要素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应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因建设、规划和科学研究需要,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市或者其他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该城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建设单位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一个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只能建立一个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且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本地区测绘活动的公共资源,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维护统一的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无偿向社会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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