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70号

2024年7月30日

  (202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270号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全国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
  海关和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贸促机构(以下统称签证机构)负责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审核和签发

  第四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
  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向签证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商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原产地证书申请信息,提交出口货物商业发票等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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