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3号

2024年7月26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2024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进行收集、溯源和无害化处理,开展宣传教育等动物防疫工作,合理配备动物防疫人员力量。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四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未设置农业农村部门的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其他动物防疫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农业农村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统称为动物防疫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技术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动物防疫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处置等方面实行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和工作协同。

  第五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防止疫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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