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律商网注]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厦府规〔2022〕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厦府[2003]111号

2003年5月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厦门市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实施纲要》,加快我市会展业发展,争取在“十五”期末成为区域性会展中心,到2010年跨入全国会展名城的行列,使会展业成为带动我市第三产业发展的先导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各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以共同推动我市会展业的发展。 

  一、发展原则 
  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不断提高会展业的产业化、市场化水平;以开放促发展,鼓励国内外著名会展机构来厦设立分支机构和举办会展活动;争(申)办与自办并举,努力争取全国性的展会来我市举办,同时发挥我市的优势,积极培育有特色、有影响、有规模的展会,优化会展结构;会与展并重的原则,吸引国内外各类大、中型会议来我市召开,实现会与展的协调发展;优先发展专业展、涉外展,依托我市发展会展业的有利因素,扬长避短,准确定位,优先发展专业性的贸易展览会和涉外性、涉台性的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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