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8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和修改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27号
2003年1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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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8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7件和修改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27号
2003年1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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