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发[2015]68号),此文件已被宣布失效。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国办发[2004]10号附件

2003年12月8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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