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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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48号),此文件已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 

闽政[2003]24号

2003年12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盘活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其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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