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青政发〔1998〕137号

1998年8月24日

  (1991年5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1)101号发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市规划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管线工程是指:
  (一)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三)停车场、广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广场;
  (四)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五)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六)燃气、热力管道:煤气管道、供热管道;
  (七)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八)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电车线路及照明线路;
  (九)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无线微波,电台、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十)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十一)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十二)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
  (十三)上列城市道路管线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和各县级市、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互跨的、以及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工应负责的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第六条 各类道路管线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现有道路管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根据城市规划,结合新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

  第七条 道路管线工程的具体规划设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道路管线设置布局合理、走向顺直;
  (二)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的原则进行;
  (三)同类管线应合并,电缆集中的地段应设电缆导管、地沟,有条件的地段应设管线综合管沟;
  (四)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各种管线不得重叠。

  第八条 新建各类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下;现有的架空管线,应结合新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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