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3年4月12日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令[1993]第110号),此文件已废止。***)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无效***)
国发[1986]77号
1986年7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四)企业辞退的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