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10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

1999年2月14日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2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

  附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标准物质,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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