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3号

1997年12月14日

(1993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3]第5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3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合作办学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以下简称合作办学),系指境外机构或个人与国内机构共同承担办学经费或以其他合作形式,共同参与学校的教学与管理, 在本市举办的除义务教育以外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系指除境外宗教机构和神职人员之外的机构和个人。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学历教育,系指颁发中国政府承认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教育。

  第三条 合作办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质量的基本要求。合作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上海市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合作办学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本区域内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合作办学的学校应当接受教育、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督导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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