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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28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3号
1997年12月14日
(1979年11月17日由原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使用地下水源,防止地面沉降,严格控制深井用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井管深度从地面往下超过10米的水井,称为深井,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单位需要用水时,应当首先考虑使用地面水,如确实必须取用地下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深井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的深井管理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28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3号
1997年12月14日
(1979年11月17日由原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准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使用地下水源,防止地面沉降,严格控制深井用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井管深度从地面往下超过10米的水井,称为深井,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单位需要用水时,应当首先考虑使用地面水,如确实必须取用地下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深井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的深井管理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给水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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