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3]252号

2003年1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二批241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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