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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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京政发[2017]13号 ),此文件已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京政发[2003]28号

2003年11月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和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定了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和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等项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创新。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将对政府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对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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