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年第10号

2011年6月30日

  (1996年5月19日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公布 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供用电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用电的监督工作。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
  2、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
  3、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
  4、负责月用电计划审核和批准工作;
  5、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6、负责进网作业电工和承装(修、试)单位资格审查,并核发许可证;
  7、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8、依法查处电力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