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
2024年5月10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
(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不予执业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撤销认证人员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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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
2024年5月10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
(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不予执业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撤销认证人员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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