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与此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执行。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2009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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