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009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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