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2024年修正)

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2024年修正)
  
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2024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2024年4月2日

  (2014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时预防与处置医患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护理等执业行为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预防和人民调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法及时处置扰乱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医患纠纷预防机制,引导医疗机构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

  第五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专业调解所在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区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
  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医调委依法独立调解医患纠纷,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调解员)
  医调委应当根据所在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及其就诊人数等情况,聘任相应数量的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员。
  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且具有医学、卫生管理或者法律等专业知识。

  第七条(咨询专家库)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经费保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运行经费、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专家咨询费,由市和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或者调整。

  第九条(医疗责任保险)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引导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医疗机构与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协商合作,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风险分担作用。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医疗风险基金,应当用于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十条(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公平、公正、合规”的经营原则,合理设计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发挥医疗责任保险防范和化解医疗机构医疗风险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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