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4〕13号
2024年3月20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方面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省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实施,省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省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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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2024〕13号
2024年3月20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方面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省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实施,省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省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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