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发[2015]6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3]29号

2003年12月2日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因农业普查周期较长(仍按每10年进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继续单独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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