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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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2009年11月27日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河道(长江除外)内从事开采砂石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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