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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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办字[2016]9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

2003年10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建立征信国家的基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交易安全,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提高执法效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
  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同时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作为参照。
  (一)市场准入指标
  该指标所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名称;
  2.投资人的身份;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章程或合伙协议;
  5.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
  6.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
  7.前置审批文件;
  8.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9.住所使用证明;
  10.经营期限;
  11.变更登记情况;
  12.分支机构情况;
  13.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14.年检申报材料;
  15.法定备案情况;
  16.法定公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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