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

2024年3月1日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1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第三条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
  (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
  (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四条 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 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主要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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