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4号

2024年1月18日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构、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者目的地点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 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及《技术细则》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促进会员依法开展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 运输限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第七条 除运输安全水平符合要求并获得民航行政机关按《技术细则》给予批准或者豁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载运下列危险品: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二)受到感染的活体动物。

  第八条 托运、收运、载运含有危险品的邮件,应当符合相关邮政法律法规、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物品或者物质,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不受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或者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在民用航空器上时;
  (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品或者物质。
  运输前款第一项所述物品或者物质的替换物,或者被替换下来的所述物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准许外,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章 运输许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承运人从事危险品货物、含有危险品的邮件(以下简称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一条 境内承运人申请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三)危险品培训大纲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四)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五)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货物、邮件航空运输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申请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二)持有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审查或者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
  (三)持有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审查或者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
  (四)货物、邮件航空运输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开展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活动的经营范围;
  (二)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项)别;
  (三)许可的有效期;
  (四)必要的限制条件。

  第二节 许可程序

  第十四条 境内承运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申请书;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三)危险品培训大纲。

  第十五条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民航局指定管辖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申请书;
  (二)承运人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承运人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对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的审查或者批准的证明材料;
  (四)承运人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对承运人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的审查或者批准的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使用译本的,申请人应当承诺保证译本和原件的一致性和等同有效性。

  第十六条 经审查,境内承运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承运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书面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期限。

  第三节 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注销手续:
  (一)被许可承运人书面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二)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的;
  (三)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承运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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