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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24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民发[2003]158号
2003年1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的精神,对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
根据《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24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民发[2003]158号
2003年1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的精神,对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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