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2023年10月24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24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2023年10月24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标准;但原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改建、扩建后不得减少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
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2023年10月24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24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2023年10月24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标准;但原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改建、扩建后不得减少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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