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on Revising the Implementing Rule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Invoic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on Revising the Implementing Rule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Invoic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Decision of the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on Revising the Implementing Rule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Invoic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
2024年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
2024年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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