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

2011年12月30日

  (1997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和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分管范围内的公路附属设施;
  (三)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路政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查;
  (五)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利用和超限运输;
  (六)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
  (七)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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