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
2013年5月10日
(1993年7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简称城市)供水、用水以及从事其他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应遵循地下水的开采与补充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并注重保护水资源。
第四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城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规划、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城市的节约用水规划、计划,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目标及相应措施,并保证实施。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
2013年5月10日
(1993年7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简称城市)供水、用水以及从事其他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应遵循地下水的开采与补充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并注重保护水资源。
第四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城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规划、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城市的节约用水规划、计划,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目标及相应措施,并保证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