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

2015年11月23日

  (1998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3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用于职工(含临时工,下同)工资性支出的专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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