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6号

2020年12月26日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9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蓄滞洪区管理,科学合理运用蓄滞洪区,有效发挥蓄洪滞洪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的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运用和补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蓄滞洪区,是指本省列入国家蓄滞洪区名录的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白洋淀、东淀、文安洼、贾口洼、献县泛区、宁晋泊、大陆泽、盛庄洼、兰沟洼、永年洼、大名泛区等十三处蓄滞洪区。

第三条 蓄滞洪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蓄滞洪区管理实行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蓄滞洪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蓄滞洪区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运用和补偿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蓄滞洪区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地方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气象、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蓄滞洪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防洪法律、法规,普及防洪避险知识,提高公众防洪抗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蓄滞洪区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合作,及时通报蓄滞洪区安全相关信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共同做好蓄滞洪区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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